|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泌民初字第761号 |
原告泌阳县官庄镇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595760-2,所在地泌阳县官庄镇官庄街。 法定代表人谷德生,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国,泌阳县官庄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生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万坤(系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股东),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家银,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泌阳县官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官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县官庄镇人民政府诉称,由于2012年被告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拖欠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宜昌市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八十万元(1800000元),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此时正值春节临近,原告泌阳县官庄镇政府为保障农民工不至于过年困难,代被告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垫资180万元,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欠款一直未还。为不让国有资产损失,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述称,原告所请求的被告欠的180万元垫资工程款属实。但现在被告无力一次性支付180万元,只能分期支付,具体还款时间和数额无法确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正木)和宜昌市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弘)委托原告泌阳县官庄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垫资180万元。被告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对官庄镇政府垫资180万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的代表侯平印、马万坤与泌阳县官庄镇人民政府约定该笔垫支款于2013年3月31日前全部归还给泌阳县官庄镇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企业及其不当得利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当事人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官庄镇政府为被告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垫资180万属实,被告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对欠款180万元予以认可, 双方原告方损益,被告方增益 ,情况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该返还原告现金180万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泌阳县官庄镇人民政府支付现金一百八十万元(18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 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海鲁 助 审 员 常文涛 助 审 员 刘改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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