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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林华危险驾驶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045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林华,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林华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045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林华,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林华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599号起诉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22时30分,徐林华酒后驾驶一辆豫Q12176两轮摩托车行驶由人民路自南向北行驶到新一高南1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路露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徐华林、路露受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徐华林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2.95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林华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徐林华赔偿受害人路露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乔民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徐华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华林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要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华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 2013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永伟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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