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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远,男,1992年11月8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当场查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远,男,1992年11月8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当场查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4日22时50分,被告人高远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平桐路春水街工商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高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89ml/100mg。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公(驻)鉴(乙醇)字【2013】48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人王士飞证,高远抽血时照片、驾车时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通知被告人鉴定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高远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22时50分,被告人高远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平桐路春水街工商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高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89ml/100mg。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驻)鉴(乙醇)字【2013】48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人王士飞证言,高远抽血时照片、驾车时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通知被告人鉴定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侯 平 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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