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441号 |
被告人李壮,男,1991年07月1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490号起诉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李乐(另案处理)从李杰(另案处理)包内将开锁工具拿走,在泌阳县金鼎宾馆门口,李乐将王凤芝停放在宾馆门口的一辆无牌白色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盗走。后李乐到泌阳县土地局“三国烧烤”摊找到李杰、李超(另案处理)、李壮三人。吃完饭后,李超和李壮回宾馆休息。李乐骑着摩托车带着李杰,二人窜至“八号”宾馆东边科远网吧一楼楼道内,李乐用开锁工具将道内李广勋的一辆无牌白色豪爵海王星踏板盗走。二人将李广勋的摩托车停在金鼎宾馆门口,李杰驾车,李乐骑着在金鼎宾馆门口盗窃的王凤芝的五羊本田车跟着,二人来到北环,将该摩托车装到车上,二人回到金鼎宾馆将李壮和李壮喊出来,李乐让李超、李壮二人将盗窃李广勋的摩托车骑至毕沟桥北边的红绿灯处等着,李乐、李杰二人窜至泌阳县盘古苑宾馆门口,将黄志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一辆无牌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盗走。当晚,李乐、李杰、李超、李壮四人将这三辆摩托车放至泌阳县双庙乡一张村委东李庄李乐的舅家。当日下午,李乐和李杰二人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将摩托车骑至板桥镇,将王凤芝被盗的一辆五羊本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华兵,另一辆停放在其朋友李润翔家。李杰、李乐二人每人分700元,李超、李壮每人分200元钱,剩余当作路费。现被盗的五辆摩托车均已追回。经价格评估王凤芝被盗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5056元,李广勋被盗的豪爵海王星价值3644.8元,黄志成被盗的豪爵踏板摩托车价值708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同案人李乐、李杰、李超的供述、受害人王凤芝、李广勋、黄志成的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摩托车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壮明知是犯罪分子所盗窃的摩托车,仍积极协助转移、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 2013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永伟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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