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少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管刑初字第7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少虎,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管刑初字第7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少虎,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3〕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少虎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少虎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刘少虎编造其叔叔刘旭X在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人事处当领导,能够安排省内各地市烟草专卖局工作的谎言,骗取众多被害人钱财。其中,

2011年12月8日,刘少虎以安排被害人张增X到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其妹妹张X到开封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的新纪元洗浴中心(以下简称新纪元洗浴中心)四楼的一个房间内,骗取被害人张炳X(张增X、张X的父亲)现金35万元。

2012年3月份,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开封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通过张增X骗取被害人宋秀X(孙艺X的母亲)现金15万元,张增X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与城东路交叉口向西路北的中建文苑小区门口将存有现金的银行卡转交给刘少虎。

2012年10月24日,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洛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通过张增X骗取被害人董X(董X的父亲)10万元,张增X在新纪元洗浴中心将存有现金的银行卡转交给刘少虎。

2012年10月下旬,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洛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郑州市陇海路与新郑路附近的烟草局门口,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振X现金共计10万元。

2012年10月底的一天,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开封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新纪元洗浴中心骗取被害人张志坚15万元。

2012年11月份,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商丘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郑州市未来路与纬四路交叉口向东的金水花园东院96号楼2单元3楼东户,骗取胡X现金15万元。

2012年,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村附近骗取张X现金7.8万元。

2013年1月8日,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与城北路交叉口,骗取被害人濮正X5万元。

2013年1月22日,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南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通过张增X骗取被害人徐海X22万元,被害人权国X(权X的叔叔)22万元,张增X在郑州市未来路与福元路附近将存有现金的银行卡转交给刘少虎。

2013年3月份,刘少虎以收取培训费的名义,骗取张增X、张X、孙艺X、董X、胡X、权X、徐海X、徐振X每人4850元现金。后刘少虎离开郑州。

2013年6月28日,刘少虎因被网上追逃在安阳东站进站口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被移交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处理。归案后,刘少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少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少虎对指控其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1、其收取了被害人董X(董X的父亲)10万元,其中给了张增X1万元的好处费,该好处费1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2、其收取了被害人胡X15万元,其中给了张增X2.5万元的好处费,该好处费2.5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3、其向被害人徐海X及被害人权国X(权X的叔叔)各自收取了16万元,是张增X向上述二人各多收取了6万元,张增X多收取的12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的诈骗数额有异议:被害人徐海X、权国X被骗的过程中,张增X瞒着刘少虎向其二人多收取12万元的费用,该笔钱不能作为刘少虎的诈骗金额,并且被害人董X、胡X被骗的费用中,刘少虎均给张增X有好处费,这些费用应由张增X退还被害人;2、刘少虎系初犯、偶犯;3、刘少虎当庭予以认罪,认罪态度较好;4、刘少虎有坦白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11年4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刘少虎编造其叔叔刘旭X在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人事处当领导,能够安排省内各地市烟草专卖局工作的谎言,骗取众多被害人钱财。其中,

2011年12月8日,刘少虎以安排被害人张增X到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其妹妹张X到开封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的新纪元洗浴中心(以下简称新纪元洗浴中心)四楼的一个房间内,骗取被害人张炳X(张增X、张X的父亲)现金35万元。

2012年3月份,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开封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通过张增X骗取被害人宋秀X(孙艺X的母亲)现金15万元,张增X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与城东路交叉口向西路北的中建文苑小区门口将存有现金的银行卡转交给刘少虎。

2012年10月24日,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洛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通过张增X骗取被害人董X(董X的父亲)10万元,张增X在新纪元洗浴中心将存有现金的银行卡转交给刘少虎。

2012年10月下旬,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洛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郑州市陇海路与新郑路附近的烟草局门口,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振X现金共计10万元。

2012年10月底的一天,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开封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新纪元洗浴中心骗取被害人张志坚15万元。

2012年11月份,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商丘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郑州市未来路与纬四路交叉口向东的金水花园东院96号楼2单元3楼东户,骗取胡X现金15万元。

2012年,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村附近骗取张X现金7.8万元。

2013年1月8日,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与城北路交叉口,骗取被害人濮正X5万元。

2013年1月22日,刘少虎以能够办理到南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通过张增X骗取被害人徐海X22万元,被害人权国X(权X的叔叔)22万元,张增X在郑州市未来路与福元路附近将存有现金的银行卡转交给刘少虎。

2013年3月份,刘少虎以收取培训费的名义,骗取张增X、张X、孙艺X、董X、胡X、权X、徐海X、徐振X每人4850元现金。后刘少虎离开郑州。

2013年6月28日,刘少虎因被网上追逃在安阳东站进站口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被移交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处理。归案后,刘少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害人张增X(曾用名:张X)的陈述,证实了其听战友刘少虎说能够帮忙安排其到烟草系统上班,张增X与其父亲被害人张炳X商量后交给刘少虎两张表格及两张分别存有15万元和2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由刘少虎为张增X和张X办理安排工作的事情。后经张增X介绍,刘少虎以为被害人孙艺X、董X、张志坚、胡X安排工作为由,向上述被害人方分别收取现金15万元、10万元、15万元、15万元,其中在为董X、胡X安排工作过程中,张增X分别收取好处费1万元、2.5万元。在为徐海X、权X安排工作过程中,刘少虎要求向二人各自收取16万元,后张增X向其二人各收取了22万元,刘少虎得知后将多收取的12万元及好处费1万元从张增X处要回。刘少虎又以收取培训费为名向张增X等八人收取现金共计38800元。

2、被害人张炳X的陈述,证实了其为给张增X、张X安排工作,交给刘少虎两张表格及两张分别存有15万元和2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的事实。该事实与刘少虎出具的收条能够相互印证。

3、被害人董X的陈述,证实了其为给董X安排工作,交给张X(即张增X)一张存有1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后以交培训费为名又交了4850元给张X的事实。

4、被害人张志坚的陈述,证实了其经张增X介绍后交给刘少虎15万元现金,由刘少虎为其安排工作的事实。

5、被害人徐海X、权国X的陈述,均证实了其二人为安排工作共计给张X账户转账44万元,后每人又交纳培训费各4850元的事实。

6、被害人徐振X的陈述,证实了其为安排工作交给刘少虎现金10万元及培训费4850元的事实。

7、被害人濮正X的陈述,证实了其为安排工作交给刘少虎现金5万元的事实。

8、被害人宋秀X的陈述,证实了其为给孙艺X安排工作,交给张X一张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后又交纳4850元培训费的事实。

9、证人马迎X、宋秀X的证言,均证实了其听张X说一个战友能帮助办理安排工作到烟草系统的事情,后孙艺X、胡X为安排工作,各自交给张X15万元,又各自交纳培训费4850元的事实。

10、证人马锴的证言,证实了张X为安排工作被刘少虎诈骗的事实。

11、证人张基生的证言,证实了其在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人事劳资处担任调研员,该单位没有叫刘旭X的人,刘少虎提供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文件  省烟[2013]106号”文件及就新进人员培训的事实均系伪造。

12、被告人刘少虎在公安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与被害人张增X、张炳X、董X、张志坚、徐海X、权国X、濮正X、宋秀X的陈述、证人马迎X、宋秀X、马X、张基X的证言均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13、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了徐海X、权国X为办理安排工作事宜,向张X转账22万元并签订协议的事实。

14、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证实了濮正X向刘少虎转账5万元的事实。

15、河南省烟草专卖局郑州市局文件、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文件、郑州市烟草行业HR系统人力资源职工信息采集表、关于举办2013年第一批次烟草专卖管理师岗位技能鉴定前培训班的函,均证实了刘少虎以帮人安排工作为由,诈骗各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16、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郑州铁路公安处安阳东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火车票、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17、辨认笔录,证实了经被害人张炳X、张志X、张增X辨认,被告人刘少虎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其给张增X的两笔好处费及张增X多向被害人徐海X、权国X收取的金额不能计入诈骗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少虎称其在诈骗董X、胡X的过程中,分别给了张增X1万元、2.5万元的好处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但该两笔钱款系刘少虎诈骗既遂后的赃款分配行为,不宜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根据被告人刘少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增X的陈述等证据证明的事实,刘少虎在得知张增X多收取徐海X、权国X费用的事实后,已将多收钱款从张增X处索得,刘少虎从被害人徐海X、权国X处各实际取得22万元,张增X多收取的金额亦不宜在刘少虎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故被告人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少虎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的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被告人刘少虎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少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少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被害人张炳X、宋秀X等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又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诈骗被害人徐振X、张X、濮正X钱财的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少虎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少虎犯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珂珂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  陈廷英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