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436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乐,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杰,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乐、李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乐、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4日20时许,李杰伙同李乐窜至泌阳县南河公园西50米,李杰用其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盗走仲广倩停放于路边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小公主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为豫QYG196)。后二人将该车骑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街上,以1500元卖给华兵(现在逃),每人得赃款700元。经评估该车价值6975元。 2、2013年8月6日21时许,李杰伙同李乐窜至泌阳县南河公园二级坝东100米处,李杰在一旁望风,李乐用李杰的开锁工具,将袁利利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飞鹰牌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车牌号为豫QYA555)。后二人将该车骑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街上,以1000元卖给华兵,每人得赃款400元。经评估,该车价值2764.8元。 3、2013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李乐从李杰包内拿走开锁工具,将王凤芝停放在泌阳县金鼎宾馆门口的一辆无牌白色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盗走。该车经评估价值5056元。 4、随后李乐驾驶盗来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到“三国烧烤”摊找到李壮、李超(均另案处理)、李杰一起吃饭。后李乐骑摩托车带着李杰,二人窜至“八号”宾馆东边科远网吧一楼楼道内,李乐用开锁工具将李广勋的一辆无牌白色豪爵海王星踏板摩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3644.8元。 5、2013年8月11日凌晨,李乐、李杰二人将盗窃来的李广勋的摩托车停在金鼎宾馆门口,李杰驾车,李乐骑着盗窃王凤芝的五羊本田车跟随,二人来到北环路,将该摩托车装到李杰开的车上。二人回到金鼎宾馆将李超和李壮喊出来,李乐让李超、李壮二人将盗窃李广勋的摩托车骑至毕沟桥北边的红绿灯处等着。李乐、李杰二人窜至泌阳县盘古苑宾馆门口,将黄志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一辆无牌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7081元。 当夜,李乐、李杰、李超、李壮四人将三辆摩托车放至泌阳县双庙乡一张村委东李庄李乐的舅家。同月11日下午,李乐和李杰二人各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板桥镇,将王凤芝被盗的一辆五羊本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华兵,另一辆停放在李润翔家。李杰、李乐二人每人分700元,李超、李壮每人分200元钱,余款由二被告挥霍。现被盗的五辆摩托车均已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乐、李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仲广倩、袁利利等人的陈述,证人吕凤辉、李润翔、李守军、李刚等人的证言,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乐、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二人共同作案盗窃摩托四辆,价值20465.6元;李乐单独作案盗窃摩托一辆,价值5056元,二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及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乐、李杰违法所得各2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 景 宝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柯 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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