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411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增来,男,1954年11月14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8月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增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增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李增来在自家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在生产过程中,李增来添加了一种药物。李增来生产的豆芽均在羊册街及其周边销售给他人食用。经检验,李增来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大量国际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进学、武峰、王和平笔录、告知李增来检验结果笔录、检查笔录、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增来明知不应当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食品中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增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邢东伟 审判员 侯平坡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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