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694号 |
原告李桂文,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 被告袁守强,男,1966年7月10日生。 原告李桂文诉被告袁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桂文于2013年5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桂文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4月15日被告为建造船舶资金紧张,向我借款10万元,并约定按1分五厘利率计息,另外被告在2008年前向我借款本金偿还后偿还后经结算尚欠我利息款37600元,被告的借款和欠利息款均为我出具了借条和欠条,被告上述欠款均属我转借别人资金,虽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为此,要求依法处理。 原告李桂文诉讼提供有下列证据: 一、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基本信息及诉讼资格; 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100000元及按15‰计息的事实; 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利息款37600元的事实。 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系朋友关系。2009年4月15日被告因造般舶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按15‰利息计息,被告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李佳文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15‰、借款人:袁守强、2009、4、14日”,同时查明被告在为原告出具该借条时将“利息15‰误写成1.5‰,借款实利息是按15‰的利率计算。另查明被告袁守强在2008年之前曾借用原告资金其本金偿还后经双方结算尚下欠利息款376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该欠据载明:“欠条、欠李桂文利息叁万柒仟陆佰元整(37600)、欠款人:袁守强、08年2月4日”,上述被告欠原告借款和欠款,被告未能偿还,为此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借款及利息,支付所欠利息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及利息款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和欠条佐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及要求被告偿还欠利息款的请求,有理有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守强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4月15日起至付清止按约定利率15‰计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袁守强欠原告利息款37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上述两项给付款经法庭转付。 诉讼费用3320元(含裁定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为民 审判员 饶培杰 审判员 王 成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青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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