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魏刑初字第394号 |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培岭,男,46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岭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李培岭购买许昌县苏桥镇曹寨村村民曹书壮所种植杨树,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李培岭砍伐了其中的121株杨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121株杨树立木材积为19.0169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培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培岭的供述,证人曹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林业科学技术立木材积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方位图,伐桩检尺及立木材积表和现场照片,被告人李培岭户籍证明、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岭违反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培岭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培岭系自首,悔罪之意较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培岭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菅 卫 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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