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催字第8号 |
申请人平顶山市汇通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峰。 申请人平顶山市汇通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平顶山市国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5日签发的,票号31300051/24258623,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顶山市汇通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汇通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宏 民 审 判 员 李 艳 飞 审 判 员 李 超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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