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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05号 郑州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不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05号

郑州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不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2]02300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1月9日11时左右,你公司员工王中月与同事周恒中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王中月受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和解协议书中显示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但不能据此排除因工作上的琐事。且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恒中的调查笔录中显示周恒中称发生口角的原因之一是王中月让周恒中对小区内丢失的三轮车赔偿一百元钱,虽然该调查笔录上周恒中的签名系工作人员代签,但周恒中在笔录上按有指印。你公司认为王中月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王中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判决驳回你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