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00096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大专文化,系原商丘市公安局李口派出所协警,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入户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让商丘市公安局李口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另案处理)补录已满六周岁的高某某的户口,事后李某甲获利7,800元,后经调查高某某的户口系虚假户口。 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其网友王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先后让商丘市公安局李口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在无任何户籍手续的情况下给王某甲办理了王某乙、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韩某某、巩某某、郑某某、李某丁、雷某某10名不满2周岁的新生儿户口,李某甲共计得款3.3万元。出事后,王某甲分两次往李某甲银行卡上共计汇款1.5万元,让李某甲处理此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辩解;2、证人马某某、仔某某、王某丙、王某甲、金某某、金亭、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入户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让商丘市公安局李口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另案处理)补录已满六周岁的高某某的户口,事后李某甲获利7,800元,后经调查高某某的户口系虚假户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10月底一天下午,有个男的打电话让我帮他入户口,并把小孩的名字、性别和出生日期用信息发给了我,一个叫高某某,一个叫庞敬轩,我让他把手续拿过来,过两天他把高某某父母的结婚证和高某某的出生证明寄给了我,我就填写了户口漏登补录表,李口镇贾关庄村委会证明,我找到户籍警和所长签字后,就交给了马某某,过了两个星期左右,高某某的户口信息才入上人口信息网,我就打电话给那个人,告诉他高某某的身份证号,他就把钱汇到我朋友叶某某农行卡上7,000元钱。 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高某某的户口当时我看手续齐全,就输入了微机。 3、李口派出所关于高某某补录户口的情况说明,高某某,男,汉族,于2013年11月18日由原内勤马某某操作入户,入户到李口镇。在马某某出事后,我所对辖区内补录入户的小孩进行排查,发现在李口镇没有叫高某某的小孩,高某某系假户口,我所及时按规定给予删除,目前我所没有找到高某某的补录户口手续。 4、证人叶某某证言,2013年11月份,李某甲借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用了半个月的时间就还给了我。 5、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叶某某的银行卡,于2013年12月4日现存7,800元。 6、删除登记信息证实,因查无此人,高某某户籍信息已被商丘市公安局李口派出所删除。 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其网友王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先后让商丘市公安局李口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在无任何户籍手续的情况下给王某甲办理了王某乙、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韩某某、巩某某、郑某某、李某丁、雷某某10名不满2周岁的新生儿户口,李某甲共计得款3.3万元。出事后,王某甲分两次往李某甲银行卡上共计汇款1.5万元,让李某甲处理此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 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与网友王某甲预谋后,先后让商丘市公安局李口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在无任何户籍手续的情况下给王某甲办理了王某乙、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韩某某、巩某某、郑某某、李某丁、雷某某10名不满2周岁的新生儿户口,共计得款3.3万元。出事后,王某甲又分两次汇款1.5万元,让处理此事。 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底至12月中旬,共帮李某甲录入王某乙、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韩某某、巩某某、郑某某、李某丁、雷某某10名小孩户口。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通过QQ群认识了李口派出所的协警李某甲,李某甲说只要提供姓名和出生日期,4,000元就能安一个户口,我就用手机把张某某等5个小孩的信息发给了李某甲,没过几天,李某甲就把5个新生儿的户口页寄给了我过了半个月,一个姓金的网友让我办郑某某、雷某某的户口,我又将这两个小孩的信息发给了李某甲,后李某甲就把郑某某、雷某某的户口办好了,办户口我总共给李某甲3.3万元,出事后,我又给李某甲汇款1.5万元。 4、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通过网友王某甲办理了一个郑某某的户口,12月9日,再次通过王某甲在商丘市睢阳区李口派出所办理了一个雷某某的户口。 5、证人仔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中旬,我接到一个被拐卖儿童家长的举报,得知网上有一个专门给小孩办理户口的QQ群,就进入了这个QQ群,在群里有个叫金某某的人主动给我联系,我们就约定2013年12月9日在李口派出所见面,我就提供一个假的叫“雷某某”的信息,结果就办出了雷某某的户口。 6、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甲对十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辨认,辨认出王某甲就是让其帮忙办理小孩户口的人.经王某甲对十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辨认,辨认出李某甲就是帮其非法落户的犯罪嫌疑人。 7、货运单证实,李某甲将办好的户口通过中通快递寄给了王某甲。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删除审批表证实,李某甲通过马某某办理的王某乙、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韩某某、巩某某、郑某某、李某丁、雷某某10名儿童户口信息,因查无此人,现被商丘市公安局李口派出所删除。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香君路支行活期明细证实,王某甲四次汇款给李某甲4.4万元。 10、抓获证明,2013年12月12日,商丘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李口派出所院内将李某甲抓获。 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李某甲的母亲王某丙处,扣押李某甲涉案赃款4.9万元。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90年10月20日。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建波 审 判 员 侯贤法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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