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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视光公司)合同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正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香兰、马军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万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正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香兰、马军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万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震、徐鹤(实习),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视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香兰、马军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震、徐鹤(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双方签订《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户外全彩LED显示系统合同书》一份,约定千百视光公司为四铃公司提供全彩显示屏一块,总价款为220000元。四铃公司向千百视光公司支付合同价的35%作为预付款,运至现场时支付合同价的40%。显示屏安装调试完毕后,四铃公司应在五日内组织验收,未组织验收则视为合格。验收合格后3日内,四铃公司支付合同价的20%,剩余5%作为质保金1年内付清。若四铃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每逾期1日,应以全部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四铃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向千百视光公司支付了首付款70000元。2012年4月16日,千百视光公司将显示屏安装完毕后,四铃公司支付工程款95000元。2012年11月6日,四铃公司支付20000元。尚欠千百视光公司35000元工程款。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四铃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19日向千百视光公司支付了首付款70000元,于2012年4月16日支付工程款95000元。千百视光公司将显示屏安装完毕后,四铃公司未对设备组织验收,按照约定视为自动验收合格。四铃公司应于2012年4月24日前支付千百视光公司20%的工程款即44000元,四铃公司迟至2012年11月6日向千百视光公司支付20000元,尚欠3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若四铃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全部工程款的千分之三以220000元为基数向千百视光公司支付违约金,千百视光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20000元,是其合同权利,予以支持。判决: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千百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欠其35000元工程款,违约金不应当以总合同价款计算。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到上诉人住所地送达,在其人员拒绝接收的情况下,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三张付款凭证认可,那么合同价款是220000元,三张付款凭证总计是185000元,尚欠35000元,一审对上诉人所欠工程价款的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若四铃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全部工程款的千分之三以220000元为基数向千百视光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千百视光公司请求,判决四铃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有合同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 天 文    

                                          审 判 员 魏    飞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解 鹏 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