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申字第7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广修,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爱利,女。 再审申请人杨广修因与被申请人孙爱利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杨广修申请再审称:本案不是欠款纠纷,申请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没有查清事实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孙爱利提供有杨广修亲笔书写的欠条,杨广修主张该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根据证据规则判决杨广修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杨广修的再审申请符合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广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铁红 审 判 员 李景源 审 判 员 刘长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