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鼓刑初字第71号 |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士军(曾用名李七斤,小名根发),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5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刘青香,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5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永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 刘香香(怀孕),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5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监视居住。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士军、刘青香、刘香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士军、刘青香、刘香香及刘青香辩护人高永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士军明知吸毒盗窃人员刘某、李某某卖给他的电动车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在开封市鼓楼区老君堂中街17号家中收购刘某盗窃他人的富日牌白色电动车和李某某盗窃他人的爱玛牌蓝色电动车。2014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士军在开封市鼓楼区内环东路中段对面的胡同内以1500元的价格将两辆赃车转卖给被告人刘青香和刘香香,刘青香和刘香香二人在明知两辆电动车为赃物的情况下仍然购买。经鉴定,涉案富日牌白色电动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50元,涉案爱玛牌蓝色电动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10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刘青香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青香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在本案中无恶劣的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被告人刘青香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坦白,且在作案后赃物电动车被追缴,有积极退赃行为。被告人刘青香系初次犯罪,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较好,请求法庭给被告人刘青香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给被告人刘青香非监禁刑刑事处罚。并当庭提交兰考县公安局红庙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刘青香无犯罪前科。提交兰考县红庙镇程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刘青香平时表现较好,村委愿意对其积极帮教。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士军明知吸毒盗窃人员刘某、李某某卖给他的电动车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在开封市鼓楼区老君堂中街17号家中收购刘某盗窃他人的富日牌白色电动车和李某某盗窃他人的爱玛牌蓝色电动车。2014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士军在开封市鼓楼区内环东路中段对面的胡同内以1500元的价格将两辆赃车转卖给被告人刘青香和刘香香,刘青香和刘香香二人在明知两辆电动车为赃物的情况下仍然购买。经鉴定,涉案富日牌白色电动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50元,涉案爱玛牌蓝色电动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10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士军、刘青香、刘香香的供述;证人高某某、刘某、李某某、刘某、毛某某、房某的证言,书证、物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其他证据。 经质证,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刘青香的辩护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鉴定价格过高,请法庭予以考虑,不要求重新鉴定。公诉人对刘青香的辩护人提交的两份证明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对辩护人高永宁提出的鉴定价格过高的意见,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士军、刘青香、刘香香明知所购车辆是犯罪所得仍然以买卖方式予以隐瞒,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士军、刘青香、刘香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同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因素,决定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士军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 2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刘青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刘香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昕 审 判 员 沈佳丽 人民陪审员 杨晓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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