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山民执字第222号 |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 法定代理人陈海彦,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学军,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士军,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67年5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鹏超,女,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朝辉,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发明,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新民,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永斌,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戚继平,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发亮,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学军、李士军、李海军、陈鹏超、陈朝辉、许发明、张新民、陈永斌、戚继平、许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谷 堃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政 |
上一篇:吴祯与乔智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