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山民执字第225号 |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 法定代理人陈海彦,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胡赵兵,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红军,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永军,男,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军只,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永兵,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方方,女,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秀叶,女,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合山,男, 1977年2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爱清,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赵兵、胡红军、胡永军、胡军只、胡永兵、胡方方、李秀叶、胡合山、李爱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谷 堃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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