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30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逯蒙恩,男,汉族,1999年11月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逯德法,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系申请人逯蒙恩之父。 法定代理人:张云芳,女,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系申请人逯蒙恩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逯俊杰,男,汉族,2001年7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逯东虎,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系被申请人逯俊杰之父。 法定代理人:周喜红,女,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系被申请人逯俊杰之母。 原审被告:李栋,男,汉族,2000年11月1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志强,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巩义市康店镇杨岭村西所89号。系原审被告李栋之父。 法定代理人:陈艳芬,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系原审被告李栋之母。 原审被告:刘煜,男,汉族,1999年9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炎章,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审被告刘煜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利平,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审被告刘煜之母。 再审申请人逯蒙恩因与被申请人逯俊杰及原审被告李栋、刘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逯蒙恩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逯蒙恩称其未参与殴打被申请人逯俊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逯蒙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逯蒙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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