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34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忠,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军照,男,汉族,1952年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冯爱兰,女,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张申请人张军照及一审被告冯爱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是申请人设立的,申请人对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根本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冯爱兰欠张军照的钱,有冯爱兰与张军照双方签订的契约及冯爱兰出具的借据为证,应当予以认定。由于冯爱兰系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代表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少于2009年上半年就知道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存在,但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2011年8月24日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放任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其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关于申请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称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行使追偿权。 综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