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36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世英,女,192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若谷,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伟婕,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晨虹,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孙世英因与被申请人张晨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世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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