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370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泽潭,男,汉族,1944年6月1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宫文成,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伟强,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泽明,男,汉族,1946年9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玉杰,男,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石泽潭因与被张申请人宫文成、金伟强、石泽明、石玉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泽潭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称自己的房屋裂缝系被申请人所建的房屋所致,但没有提交房屋裂缝与被申请人所建的18#房屋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石泽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泽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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