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0035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2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7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7月18日19时30分,被告人张XX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AH553R的广州阿科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南县张楼乡庙东村庙东拐弯路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123号鉴定:张XX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XX无驾驶证、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一份,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123号鉴定报告一份,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无后果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各一份,汝公(交)行罚决字[2014]0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大队民警刘新力、于洪涛各出具的查获经过各一份,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俊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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