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36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小翔,女,2012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耿盛隆,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耿小翔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高岗位,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亚宾,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耿小翔因与被张申请人贾亚宾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少民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小翔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工资不是(2012)郑民二终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工资标准,法院应当支持申请人增加的抚养费数额。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申请人的抚养费已被(2012)郑民二终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所解决,现申请人要求增加扶养费,没有提供耿小翔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有重大合理开支,或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证据,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耿小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耿小翔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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