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侯俊卿与赵永军、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永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候俊卿,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军,男,42岁。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永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候俊卿,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军,男,42岁。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大厦B座1306室。

负责人刘秉理,该公司经理。

原告侯俊卿诉被告赵永军、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俊卿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俊卿的委托代理人夏磊,被告赵永军及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俊卿诉称,原告与被告赵永军偶然经人介绍认识,赵永军听说原告做水电施工工程,就称自己负责的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在永城市“紫金华府”小区二期有总包工程,如原告愿意做,可以将二期工程中的约17万平方米水电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表示有意做工程,双方就约定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5元结算。被告要求原告给其提供20万元的合同违约押金。2013年9月13日,被告使用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原告签订了《建筑水电施工工程协议》,收取了原告的合同违约押金20万元。协议最后被告赵永军备注:甲方在九月底不能按时开工退还乙方合同违约押金。原告交付押金,等待被告分包工程,不但9月底没有开工,至今被告也没有实际对“紫金华府”二期进行开工建设。为此,要求二被告退还合同违约押金20万元,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赵永军未答辩。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未答辩。

原告侯俊卿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9月13日《建筑水电施工工程协议》一份,证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签订了建筑水电施工工程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永城市的“紫金华府”二期工程的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付水电施工工程款125元。双方还约定,原告要交纳一定的合同违约押金,如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在2013年9月底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无条件退还原告交纳的合同违约押金。2、2013年9月13日收据1份,证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被告合同违约押金20万元的事实。3、邮政银行取款凭证1份。4、邮政银行存款凭证1份。证3、证4证明原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将20万元现金支付给被告赵永军的事实。

被告赵永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侯俊卿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13日,被告赵永军持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以该公司名义与原告侯俊卿签订一份《建筑水电施工工程协议》,约定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为发包方,原告侯俊卿为承包方,工程名称为永城市“紫金华府”二期,工程地址为永城市中原路北段。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协议承包价按实际建筑面积为125元/平方米,总工程款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结算。该协议没有施工工期、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合同备注部分约定:甲方(发包方)在九月底不能按时开工,退还乙方合同违约押金(无条件退还,无息)。当天,原告侯俊卿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支付给被告赵永军合同违约押金20万元,被告赵永军给原告出具了加盖有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普通收据1份。2013年9月底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没有开工建设永城市“紫金华府”二期工程,至原告起诉前仍没有开工。原告按照约定要求二被告退还合同违约押金,二被告一直不予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永军持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原告签订建筑水电施工工程协议,原告与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协议约定甲方在2013年9月底不能按时开工无条件无息退还乙方合同违约押金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在约定的2013年9月底,海南华成建设河南第二分公司没有开工建设永城市“紫金华府”二期,故此,收取原告侯俊卿20万元的合同违约押金应予退还。该款实际为被告赵永军所收,赵永军负有连带退还该款的义务。因双方约定合同违约押金无条件无息退还,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侯俊卿合同违约押金20万元;

二、被告赵永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侯俊卿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侯俊卿、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姬钦锐

                                             审判员  王志超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颖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行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