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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铁菏泽德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德商公司)、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劳信公司)和被告盛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2678号 原告中铁菏泽德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万庆才,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海瑞, 原告中铁菏泽德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德
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2678号

原告中铁菏泽德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万庆才,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海瑞,

原告中铁菏泽德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德商公司)、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劳信公司)和被告盛海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国营、审判员庞万里参加评议,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德商公司、菏泽劳信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庆才,被告盛海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菏泽德商公司、菏泽劳信公司诉称:一、商劳仲案字(2013)第48号仲裁裁决书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撤销:(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法可依,因此被告盛海瑞在向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管辖。所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都在山东省菏泽市区内,故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商劳仲案字(2013)第48号仲裁裁决书属于无效仲裁,仲裁管辖的不是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应当撤销。二、高速公路收费站,是一种特殊行业,身兼收费重任的收款员盛海瑞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于2013年3月25日在该收费站30号收费亭旁捡拾失主的钱包,竟敢私分,构成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合同单位为维护该站形象,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被告盛海瑞辞退,并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2013年4月26日对盛海瑞作出辞退处理决定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过错。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三)、(四)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是违反,三是严重。没有经济补偿,也没有基本生活费。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及被告的违法违纪违章已达到严重的法律后果,损毁了二原告的诚信信誉,侵害了失主的财产权益,获取了不当得利,依法依规都当辞退,何况不是他一人,无法姑息。要求:1、支持原告中铁菏泽德商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关于对申请人的辞退处理决定》,并确认有效,并终止劳动合同。2、判令不支付被告盛海瑞4400元的基本生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盛海瑞辩称:一、答辩人认为商劳仲案字(2013)第48号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而该案劳动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商丘市梁园区刘口镇坡刘村与白庄村之间,故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诉称的第一项理由不能成立。二、答辩人认为原告菏泽德商公司对答辩人的辞退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明显显示公正,且程序违法。理由:1、菏泽德商公司认为答辩人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把答辩人辞退,而菏泽德商公司自始至终却没有出示其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故其对答辩人的辞退没有依据,属于违法。2、答辩人既不是钱包的捡拾者,也不是提出私分钱款的倡议人,并且事后积极认错,退还私分钱款,并不是原告菏泽德商公司所说的不讲事实真相,还故意隐瞒、捏造事情经过。3、提出主动私分钱款的赵蕾给予的是通报批评,和答辩人犯同样情节错误的桑娜、庞艳珠给予的也是通报批评,给予答辩人的却是辞退。也就是说犯严重错误的人得到的是很轻的处分,犯一般错误的人得到的却是严重的处分。显然原告菏泽德商公司的处理决定明显显失公正。4、菏泽德商公司是用工单位,菏泽劳信公司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菏泽德商公司应将答辩人退回菏泽劳信公司,由菏泽劳信公司决定是否辞退。菏泽德商公司将答辩人直接辞退明显程序违法。三、原告辞退答辩人属于违法辞退,故应支付答辩人被辞退期间的生活费。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错误,商劳仲案字(2013)第4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商劳仲案字(2013)第48号仲裁裁决书。

本案争议焦点:1、商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具有管辖权;2、原告辞退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错误,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支付被告辞退期间的生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劳动合同一份,证明用人单位的管辖及劳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证据二、退回被派遣人员盛海瑞的函一份。证明用工单位操作程序合法。

证据三、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呈报电传决定一份。证明退回原单位并附处理意见合法。

证据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一份。证明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程序合法。

证据五、商劳仲案字(2013)第48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仲裁裁决书对被申请人无管辖权仲裁。

证据六、情况记录、被告本人陈述各一份,证明被告捡到财物的事实有过错。

证据七、用工单位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私分他人财物经过,陈述其违规。

证据八、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制度符合劳动法规定。

证据九、鲁价费发(2008)159号山东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济广线菏泽至曹县鲁豫收费站文件一份,证明管辖权属于山东专属许可。

被告盛海瑞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一份,照片复印件一张。证明辞退决定书所述不真实。对被告所述的部分内容事实模糊不清,和当时发生的事实情况不太相符合。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五、六、九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本人没有见到退回被派遣原单位的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本人没有见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提出异议认为,该调查笔录中的内容并不能表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清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八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是一本厚书,有些见到了,不可能每一条都看到。二原告对被告盛海瑞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五、六、九及被告盛海瑞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材料确认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系用工单位菏泽德商公司将被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菏泽劳信公司内部函件,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提出异议认为,系用人单位菏泽劳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菏泽劳信公司已将该通知合法送达给被告,以及所作出的解除合同程序合法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七系用工单位的调查笔录,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八系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被告庭审陈述,见到该证据是一本厚书,有些见到了,不可能每一条都看到。本院可以认定,该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在本案中作为处理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就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2年6月1日,被告盛海瑞与菏泽劳信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合同约定菏泽劳信公司派遣被告盛海瑞至原告菏泽德商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德商高速公路菏泽至曹县站沿线各站。合同签订后,被告盛海瑞被派遣至原告菏泽德商公司济广鲁豫收费站工作。2013年3月25日,被告盛海瑞的同事在工作中拾到一钱包,包括被告盛海瑞在内的九人将钱包中的1600元现金私分。2013年3月26日失主到济广鲁豫站认领钱包时,发现钱包夹层里的1600元现金丢失。在站内管理人员的追究下,3月29日,参与私分钱款的九人将钱款交至收费站。2013年4月26日,菏泽德商公司作出《关于对济广鲁豫收费站收费人员私分捡拾现金的调查及处理决定》以被告盛海瑞面对收费站和监控中心的多次调查询问,始终不讲事情真相,还故意隐瞒、捏造事情经过,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将被告辞退。该处理决定的传真件在原告菏泽德商公司济广鲁豫站内部进行了张贴。2013年5月7日菏泽德商公司致函菏泽劳信公司将被告及案外人赵乾龙退回菏泽劳信公司。2013年5月10日菏泽劳信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没有收到书面形式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对菏泽德商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不服,向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9月13日,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商劳仲案字(2013)第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撤销菏泽德商公司2013年4月26日关于对被告的辞退处理决定。对被告的处理可比照同类人员赵蕾、庞艳珠、常艳梅、王凤杰、张静等人的情况进行。菏泽劳信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二、菏泽德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被告2013年5月一2013年9月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共计44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该案劳动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商丘市梁园区刘口镇坡刘村与白庄村之间,故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告主张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与原告菏泽劳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原告菏泽德商公司工作,三方形成劳务派遣关系。菏泽劳信公司为用人单位、菏泽德商公司为用工单位、被告为劳动者。就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而言,劳务派遣中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在被告与他人私分捡拾现金后,原告菏泽德商公司作出《关于对济广鲁豫收费站收费人员私分捡拾现金的调查及处理决定》及2013年5月7日菏泽德商公司致函菏泽劳信公司将被告及案外人赵乾龙退回菏泽劳信公司的行为,属于用工单位将被派遣者退回用人单位书面方式,原告菏泽德商公司将被告退回菏泽劳信公司并不等于解除了菏泽劳信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因诉讼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菏泽劳信公司与菏泽德商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本院无法评判菏泽德商公司作出的《关于对济广鲁豫收费站收费人员私分捡拾现金的调查及处理决定》是否符合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故原告要求支持2013年4月26日《关于对济广鲁豫收费站收费人员私分捡拾现金的调查及处理决定》并确认有效,并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13年5月10日菏泽劳信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否认收到菏泽劳信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诉讼中,原告菏泽劳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按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送达给被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事实及理由通知劳动者所在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诉讼中菏泽劳信公司未提交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会及工会意见的证据,本院认定菏泽劳信公司在作出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前,未征求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菏泽劳信公司作出的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菏泽劳信公司与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菏泽劳信公司应支付被告2013年5月一2013年9月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可参照商丘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即880元/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解除与盛海瑞劳动合同的通知。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盛海瑞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原告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盛海瑞2013年5月一2013年9月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共计44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中铁菏泽德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 磊

                                             审判员  胡国营

                                             审判员  庞万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冯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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