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128-1号 |
申请执行人张林勇,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玲红,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2)卫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玲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本市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8号院23号楼3单元6楼西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平房字第31718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玲红)过户给张林勇。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苗 逢 雨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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