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98号 |
申请执行人宫萌萌,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水风勤,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卫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水风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西3号楼2单元4楼西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0601017933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宫宝明)过户给宫萌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荷 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 远 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