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1号 |
罪犯王小庄(又名王建庄),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济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王小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宣判后,2010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小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29日,马庄煤矿四点班代班长兼安全员常云奇到被告人王小庄办公室领取施工任务。在非技改生产区,当班包工队队长姚卫东违规违章指挥27名工人进行冒险生产掘进、维修作业,致使一下山中小溜子巷内的西拐巷正头发生透水事故,致使18人死亡,3人失踪。王小庄作为马庄煤矿生产负责人,和范旭营等人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排工人在非维修期间及非技改区进行掘进、维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罪犯王小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五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小庄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老年、残疾、病犯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庄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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