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77号 |
罪犯韩宝贵,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豫刑一终字第00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宝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宣判后,2005年12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一年八个月。最近一次减刑是2012年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韩宝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宝贵于2004年10月1日,伙同赵金窜至鹤壁市淇县汽车站,以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杜某某骗到新乡市胜利路招待所,用投放麻醉药的方法将杜麻醉后,将其价值21250元的桑塔纳轿车抢走。2004年10月22日,被告人韩宝贵伙同赵金窜至获嘉县,以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赵某某骗到辉县市峪河招待所,用投放麻醉药的方法欲将赵麻醉后抢劫其价值52000元的轿车,因赵某某未昏睡,抢劫未遂。被告人韩宝贵系主犯、累犯。 罪犯韩宝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宝贵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宝贵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宝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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