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59号 |
罪犯赵明亮,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9)修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2次,共减去刑期二年。最近一次减刑是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明亮于2008年4月的一天,与同案被告人苏宝平提意从苏的朋友梁某某处弄点钱花。被告人马利明、李万萤同意。4月15日上午,苏宝平得知梁某某要去李万乡秦屯接朋友,并将梁的行踪告知被告人马利明、李万萤。在高新区热电厂附近马利明、李万萤将被害人梁某某劫持到出租车上,对梁进行殴打,逼梁说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苏宝平从梁的银行卡上取出现金17600元,伙同被告人赵明亮交给马利明、李万萤,四人将赃款平分。2008年8月14日被告人赵明亮向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赵明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明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老年、残疾、病犯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明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明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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