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西刑初字第50号 |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冶田,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6月17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冶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冶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被告人蔡冶田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西华县聂堆镇黄庄行政村张罗庄自然村孙某某位于黄庄小学东边约300米处的87株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将87株杨树全部采伐掉。经现场勘查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方蓄积量为12.0485立方米。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蔡冶田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蔡冶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被告人蔡冶田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西华县聂堆镇黄庄行政村张罗庄自然村孙某某位于黄庄小学东边约300米处的87株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将87株杨树全部采伐掉。 经现场勘查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方蓄积量为12.048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冶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某、蔡某某、刘某某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西华县林业局证明,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关于蔡冶田基本信息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冶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冶田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冶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冶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代理审判员 容 静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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