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西刑初字第51号 |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文豪,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2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西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3月13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 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豪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豪组织梅某某、秦某某等人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秦某某和赵文豪二人输掉人民币八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文豪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文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豪组织梅某某、秦某某等人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秦某某和赵文豪二人输掉人民币八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文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梅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理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文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文豪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俊武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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