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32号 |
原告马建设,男,出生于1952年10月1日,汉族。 被告郑州轩辕保温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现,公司经理。 地址:刘寨镇西马庄村盛润路。 被告陈会萍,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设诉被告郑州轩辕保温耐材有限公司、陈会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振伟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