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22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行长。 委托代理人童振峰、孙红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占伟,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刘占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7月22日下午15:00在本院东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送达开庭传票。2014年7月22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也未参加诉讼,且至今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 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贾松峰
二Ο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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