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2258号 |
原告何迎春,女,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敏,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珂,女,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茂源纺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迎春与被告吴珂、河南省茂源纺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迎春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迎春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迎春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娟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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