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877号 |
原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 代表人齐涛。 委托代理人王万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彦锋,男,满族,1990年6月7日出生。 原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被告潘彦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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