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987号 |
原告王金伍,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花荣,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代表人巴振东。 被告焦朝辉,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仇海明,职务经理。 原告王金伍与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焦朝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金伍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金伍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伍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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