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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相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83号 被告人赵相超,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系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经营者,住洛阳市西工区。2012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83号

被告人赵相超,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系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经营者,住洛阳市西工区。2012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惠敏,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相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相超及其辩护人王惠敏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二次。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在郑州成立的投资担保公司。该公司授权被告人赵相超负责该公司在洛阳地区的一切事务。后被告人赵相超在洛阳成立了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未在洛阳办理任何手续,便以洛阳市涧西区杜康大厦作为经营场所,聘用人员对外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存款。经审计,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在2012年1月至4月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49030元,尚有4939028.1元未向客户偿还,涉及人数33人。

公诉机关认为,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赵相超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赵相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相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和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赵相超自愿认罪,其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愿意处置其资产赔偿被害人,悔罪态度明显;2、赵相超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3、主观上,赵相超对其犯罪行为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意识淡薄,其看到社会上很多人在进行吸收公众存款,因而对该行为认识错误,误认为不是犯罪,比明知犯罪而为之的主观恶性较小。综上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在郑州成立的投资担保公司,其授权被告人赵相超全权负责该公司经营范围内在洛阳地区的一切事务,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之后,赵相超在洛阳成立了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未在洛阳办理任何手续,以租用洛阳市涧西区杜康大厦的房间作为经营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对外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存款。经审计,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在2012年1月至4月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49030元,尚有4939028.1元未向客户偿还,涉及人数33人。

另查明,洛阳市涧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10月23日出具“光大伟业案件资金及资产情况”显示:光大伟业案件已追回245.621万元人民币,丰田车一辆,查扣孟津县会盟镇贾滹沱村循环示范园一处。

2014年2月12日,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经工作共计追回涉案资金2701210元,截止目前,涧西区处非办已向理财客户兑付2302004元,尚有399206元在涧西区处非办账户;另,赵相超投资的孟津县城关镇贾滹沱村循环农业示范园区及扣押洛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退回的丰田越野车等资产正在处置当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相超的供述,证明其经营的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是受河南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授权,以该公司名义在洛阳独立开展业务。其与九龙都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在嵩县车村开发一个13层楼的大酒店项目,由于资金缺乏,就以九龙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授权其在洛阳经营光大伟业投资担保公司,公司办公地点在涧西区南昌路杜康大厦1001房间。公司主要通过印刷宣传册、广告彩页到社会上进行发放,同时也让公司员工向亲朋好友宣传,以此来扩大客户来源,增加投资人数。客户到公司投资时,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客户作为出借人,公司作为担保,九龙都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三方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光大伟业和客户各持一份。客户投资的存款利率一般是一分七到两分之间,也就是存1万元一个月利息170元到200元,公司按月向客户付息,到期后归还本金。公司运营至今,共有30多个客户,一共融资520多万元。除了九龙都置业有限公司用了20万元外,出借给河南腾祥矿业有限公司李硕20万,借给河南光大伟业投资担保公司50万,投资给郑州市华禾经济作物种植有限公司25万,出借给樊某甲4万元,在孟津县城关镇投资350万元建了一个农业示范园,其他的资金用来支付客户的利息、员工工资、办公场所租金及购置办公用品设备。

2、证人仝某某的证言,证明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份成立,公司实际是法人仝某某一个人经营,业务是做投融资担保。2012年初,仝某某通过高某某介绍,授权给一个叫赵相超的人,成立了洛阳服务中心,所有的业务都由赵相超负责。刚开始与赵相超签订了一份合同,赵相超融资的钱让仝某某使用一部分,正常给赵相超付息。从2012年元月至今,仝某某得知赵相超一共融资了三百多万元,因公司急需钱,仝某某就让赵相超打了53万。2012年5月26日下午,樊某甲打电话说隋绍杰来要欠赵相超的款,仝某某就给了隋绍杰5万元。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樊某甲找到高某某说有个姓赵的朋友想在洛阳办一个担保公司,看能不能联系一家担保公司,使用这家担保公司的资质在洛阳开分公司,后来姓赵的来郑州找到高某某,高某某就联系了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仝某某,下来他们二人商谈了具体事宜。

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赵相超与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在洛阳开办了服务中心,并对外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多万元。

5、证人张某甲、上官某甲、杜某甲的证言,证明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洛阳办理任何证照开办了洛阳服务中心,并证明该服务中心的人员组成、办公地点、经营模式、公开宣传等情况;张某甲在该公司投资20万元,并介绍张贵萍投资25万元、王润芳投资21万元;上官某甲于2012年1月11日在该公司投入10万元;杜某甲作为员工于2012年1月16日向公司投资8万元。

6、证人耿某甲、秦某甲、董某甲的证言,证明耿某甲介绍韩春梅于2012年3月13日存入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9680元;秦某甲分别于2012年2月24日、3月21日,两次在河南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存款255860元;董某甲在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向公司存款17万元,其中5万元是其弟董海龙的钱。

7、证人郭某甲、张某乙、翟某甲的证言,证明郭某甲经周松涛介绍,于2012年3月2日在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为郭某甲,借款人为九龙都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郭某甲存入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金174000元。张某乙经周松涛、樊春梅夫妇介绍,分别于2012年3月1日、3月6日到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26万元和6万元。从3月20日起,张某乙开始任该公司业务员,并介绍他人投资91万元。翟某甲经周松涛介绍向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投资196000元;同年4月10日,其经马某甲介绍向该公司投资49000元。

8、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马某甲自己并介绍客户向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60万元,且从董某甲、王某甲、孙某甲等人吸收的存款中提了成;2012年5月15日左右,马某甲、上官某甲、张某甲等人出资8万元偿还了王某甲和王爱梅的本金。

9、证人王某甲、孙某甲、张某丙的证言,证明王某甲在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共向该公司投资33万元,后退还了23万元;孙某甲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分别以自己和母亲李改玲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共计存入12万元;张某丙经杨某甲介绍与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向该公司投资147000元,后退还了10万元。

10、证人樊某甲、李某甲、周某甲的证言,证明赵相超和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在洛阳成立服务中心对外融资。樊某甲向赵相超借款8万元;2012年6月份,仝某某让周某甲给隋绍杰打款5万元的事实。

11、证人程某甲证言,证明九龙都置业有限公司是由程某甲、杜环夫妇开办,赵相超向该公司投资20万元。

12、证人党某甲、党某乙、万家欢的证言,证明赵相超在2012年前借洛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二、三百万元,中间还了一部分,后来赵相超也成立了担保公司,融发公司多次催促还钱,赵相超分多次共计偿还了一百六、七十万元,现在还欠一百万元左右。万家欢在融发公司任出纳期间,赵相超曾向万家欢的账户上打款100多万元。

13、证人梅某甲的证言,证明赵相超承包了梅某甲所在村子的一条荒沟,并与村委会草签了一份合同。2010年以后,赵相超开始开发,在一条荒沟里填了五、六片工地,大约100多亩地,花了有100多万元,后来在平整好的地上盖了四栋猪圈,这四栋猪圈花费120多万元,还盖了六间厂房,还有一栋办公楼的地基已经下成了。他还有一整套秸秆粉碎、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后来资金链断裂,项目就停下来一年多。现在赵相超还欠着承包费和工人工钱。

14、证人付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某乙为承建太和新城九龙公寓项目,支付给赵相超合同履约金40万元。

15、证人严东证言,证明严东为承揽嵩县九龙宾馆项目,向付某甲交纳40万元保证金,后赵相超将这40万元退还的事实。

1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底,其通过付某甲认识赵相超,赵相超拿出50万元购买小麦和玉米种子,投资陈某甲公司小麦和玉米品种种植项目。4月14日,赵相超打到陈某甲妻子银行卡上50万元,后来赵相超说项目缺钱,陈某甲又返还给赵相超25万元,还欠25万元。

17、证人罗某甲、田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的证言,证明赵相超先后租用罗某甲在杜康大厦1001室、田某甲在杜康大厦1603室、陈兴波在申泰大厦1605室,并支付相关租金的情况。

18、书证:

(1)、被告人赵相超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和抓获经过;

(2)、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授权书、嵩县九龙都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嵩县九龙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涧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洛阳市工商局涧西分局出具的证明、预留印鉴卡、授权委托书等。上述证据主要证明,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洛阳办理任何工商登记,并未在工信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下,授权赵相超在洛阳开办服务中心向社会融资的事实;

(3)、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借据、承诺函、转账凭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物品、文件清单、查询存款通知书、账户明细查询单、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理财信息等,主要证明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嵩县九龙都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事实;

(4)、洛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合同、担保书、担保函、借款借据、投资协议等,主要证明2011年5月25日,王东升向洛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黄龙彪和赵相超为该款项担保,后王东升无力偿还借款,并称赵相超使用了其中的300万元;2011年11月24日,赵相超与洛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投资合同,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隋绍杰为该笔款担保的事实;

(5)、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委托书等,证明本案冻结、扣押款物等相关情况;

(6)、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罗某甲的房产证等,证明赵相超租用罗某甲位于杜康大厦1001房间、租用田某甲位于杜康大厦1603房屋、租用陈兴波杜康大厦房屋的情况。

19、洛信德会事专审字【2012】第077号审计报告一份,该报告对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意见: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于2012年1月至4月期间,非法吸收存款实际收到金额为5549030元,截止鉴定日尚有4939028.1元未向客户偿还,涉及人数33人(其中两人兑付部分本金)。

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相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服务中心的名义,聘用人员、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非法吸纳群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相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相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本案已冻结、扣押在案的相关赃款、赃物,由冻结、扣押机关依法发还给涉案被害人;尚未追回的款项,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映  晖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群

                                             人民陪审员   肖      涛

                                             

                                             二0一 四 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师  丽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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