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432号 |
申请执行人刘军华,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生。 被执行人苗慧娜,女,汉族,1977年10月20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军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慧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苗慧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慧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苗慧娜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慧娜的银行存款191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钦阁 |
上一篇:上诉人李福海与被上诉人王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