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48号 |
原告张文智,男,出生于1962年9月2日,汉族。 原告张慧芳,女,出生于1963年1月25日,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包小峰,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占,男,出生于1969年5月23日,汉族。 被告李宝霞,女,出生于1977年5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智、张慧芳诉被告陈新占、李宝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智、张慧芳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智、张慧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文智、张慧芳撤诉。 本案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为216元,由原告张文智、张慧芳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