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文民一初字第240号 |
原告张文英,女,1976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中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朝阳花园1号楼2单元1层西户营业房。 委托代理人李霞,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 原告张文英诉被告安阳市中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英,被告安阳市中远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文英诉称,原告系安阳市凯龙国际4栋1单元2420号(西户)业主。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安阳市凯龙国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告知被告后开始装修。2013年10月14日,被告以原告装修致23楼东户进水为由,对原告房屋停水、停电。事发后经多次协商,被告拒不恢复供水、供电,致原告生活受到影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供水、供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房损失2800元整(从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2月10日两个月,每月1400元);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恢复供水、供电间的租房损失(以每月1400元计算)。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共计3000元整(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2月10日城市印象保管费430元、凤巢583元、奥帝5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完毕间的保管费,交通费和误工费为1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阳市中远物业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10月15日有跑水,20层以上都停电、水,事后没有几天就全部恢复供电、水了。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 原告系安阳市凯龙国际4栋1单元2420号(西户)业主。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安阳市凯龙国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庭审后,本院去现场勘验,现该房屋的水电都已经恢复。 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文英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据5张、房屋租赁协议两份、收到条两份、家具订货单3份保管费通知书3份、光盘一份、视频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恢复供水、供电,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其他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市中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张文英的水、电; 二、驳回原告张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艳 丽 审 判 员 刘 亚 峰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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