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99号 |
申请执行人孙田章,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樱桃沟社区管理委员会第六村民组。 负责人王天兴,组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田章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樱桃沟社区管理委员会第六村民组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樱桃沟社区管理委员会第六村民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樱桃沟社区管理委员会第六村民组的银行存款1430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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