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2679号 |
原告张超,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五洲新村。系郑州市郑东新区独一阁扣碗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一龙,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王涛,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张超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学锋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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