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234号 |
申请执行人牛书钦,男,汉族,1953年6月20日生。 被执行人赵淑娟,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淑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6月2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淑娟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的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牛书钦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刘建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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