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4)新中行立终字第5号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廷章,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杜廷章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行立字第005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封丘县社保局是法定职工退休经办机构,上诉人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社保局一直未有明确答复,直到2014年4月11日,才出具证明,以档案资料被温廷武烧毁为由,不予办理,上诉人对社保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在2014年6月22日起诉完全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间内,封丘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未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封丘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在其未能提供职工档案的前提下由封丘县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偿应得退休金,该请求已超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上诉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薛占良 审 判 员 李中孝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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