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602号 |
申请执行人鲁巧云,女,汉族,1951年1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磊,男,汉族,1986年3月6日生。 被执行人梁书军,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06号、(2014)郑民二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鲁巧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书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梁书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书军的银行存款407 703.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郑宏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晓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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