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42号 |
原告赵铁妞,女,出生于1974年7月20日,汉族。 被告张新卫,男,出生于1970年5月1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妞诉被告张新卫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铁妞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铁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铁妞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铁妞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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