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98号 |
原告余朝俊,男,出生于1982年5月25日,汉族。 被告李春霞,女,四十岁左右,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朝俊诉被告李春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朝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朝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朝俊撤诉。 本案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余朝俊负担。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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