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52号 |
原告李彦礼,男,出生于1946年3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来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广军,男,出生于1977年7月10日,汉族。 被告李红涛,又名李洪涛,男,出生于1973年7月29日,汉族。 被告郝红伟,男,出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礼诉被告李广军、李红涛、郝红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礼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彦礼撤诉。 本案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为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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