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驻刑二终字第10号 |
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45年12月20日生于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11年12月13日被选举为泌阳县赊湾镇桥上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泌阳县泌水办事处桥上居委会高庄组。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胡某某不服,以“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某某及辩护人陈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审 判 员 吴 德 河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 源 |









